任**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关系是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村民组成员。任**于1995年与丈夫张道文结婚,户口迁入四十铺村茶冲组,就自然获得了该村民组的成员资格。2012年任**与张道文离婚,离婚时夫妻房屋各半分割,任**在本组有自己的住房。离婚后任**就在本组有自己的独立户口,从来没有改嫁,一直居住在本村本组,后来房屋拆迁后在外租房居住。村民组不能因答辩人离婚就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组以张道文再婚,认为把款项分给了张道文现任妻子,就不能再分给任**,就把任**从茶冲组给剔除了。这严重剥夺任**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给予了纠正,支持了任**是具有茶冲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无误的。2、对于上诉人上诉状所说没有尽到村民应尽的义务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答辩人自1995年嫁到茶冲组后一直没有离开过,参加了二轮承包地的分配。村民组的任何活动答辩人都正常参加,修路、扒塘、河沟清淤、格田成方、五保户保障、国家的...(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