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厄日格特村委会诉被告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厄日格特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郝**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因被告郝**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厄日格特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康**、徐**,被告郝**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厄日格特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25394.6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174.3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因土地灌溉用水,欠交水费25394.62元,水费缴纳方式为温泉县水利管理站直接向村委会收取,村委会为村民垫付所有水费,然后由村委会向每户用水村民收取水费,被告因此需向原告支付水费,该笔水费被告一直未缴纳,经多次催要...(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