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诉被告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2173.3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0日6时许,被告常*驾驶无牌号**轮汽车,沿新蔡县陈*镇李*寨村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东柴庄路口公路处,与原告柴**发生交通事故,致柴**受伤。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文书还有4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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