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王**与刘*、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恒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纪**于2016年6月14日对本院(2015)鸡立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查封的禧***小区**号楼**单元**x号房屋(以下称130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纪**、王**、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恒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纪**称,2014年4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执行人将130x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已支付房款295231.00元并实际占有;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王**称,1、法院查封正确。法院查封之前,**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给纪**;没有签订正规合同及发票,未在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纪**没有证...(本文书还有2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