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驻马店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因与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所建四套房屋因有质量问题未交付,故不能结算工程款;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的电梯款应予扣除。
冯**书面答辩称,上诉人所提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及垫付电梯款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永丰公司支付其工程款29971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9日,原告冯**与被告永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发包...(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