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党**、漯河中农物流有限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不服该判决书,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豫1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党**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漯河中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党**、中农物流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