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晁**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暂定5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诉讼请求变更为247140.2元,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23770.6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1日6时许,李**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沿庐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滦河路口南50米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车前路面情况且未保持安全车速,碰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驾驶的自行车,造成双方车损,原告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本文书还有3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