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与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文高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裴**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许**,被告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5年1月底按本金25万元,2015年2月之后按本金85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直至本息还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13日,被告裴**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月息7500元,2012年5月13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条,借款人落款名字裴敬丰。后**,裴敬丰的户籍上名字是裴**。被告...(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