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严**、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泗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严**、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泗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告于**诉讼主张: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5767.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严**、陈**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交警队认定被告肇事逃逸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泗阳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本文书还有1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