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胡**、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胡**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胡**因需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5%,并由被告程**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二被告均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二份,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胡**向原告借款3万元,月利率3%,由被告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二被告...(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