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天津邦达石油管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原审被上诉人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维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邦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邦达公司在电子邮件中找到了中冶公司2012年7月12日发给邦达公司的管道施工方案,方案第11页明确提到了保证两侧法兰眼孔的同心度问题。该份新证据可以证明中冶公司在2012年7月以前已经按照邦达公司给付的技术资料拟定了管道施工方...(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