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上海钬楹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交付上海市凯滨路**弄8号**室房屋,并限期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到原告指定的人(邹**)名下;2.判令前述房产过户后须*和陆**联名账户内1,800万元购房款待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归被告所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告原与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筒称原预售合同)的位于上海市凯滨路**弄8号**室房屋(以下筒称系争房屋)以及号车位转让给原告**房屋面积为220.64平方米,原预售合同中约定被告购买的实际价格为7,136,591.93元,且被告已支付全部房款。协议书还约定,被告与鑫泰公司解除预售合同,并将设定的原预售合同的预告登记等注销,并协助原告与鑫泰公司就该房地产签订与原预售合同同等条件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文书还有4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