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何**,男,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
再审申请人柳*市柳*区长塘镇西流村**号组(以下简称西流村**号组)因其诉柳*市柳*区林业局、柳*市柳*北区长塘镇西流村9组(以下简称西流村9组)、何**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流村**号组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根据《林权边界确认表》确认线段号(编号)115-116至118-119所涉及的林地位于西流村××处,该林地在1962年“四固定”时是定由西流村**号组管理使用的,至今该林地都有西流村**号组的村民插花竹林地。2003年在实行退耕还林时,西流村9组私自将该林地发包给村民承包经营,西流村**号组多次向大队、村公所、村委会反映此事...(本文书还有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