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桂林市野麦网络科技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野麦公司申请再审称,李*与李**应向野麦公司返还其共谋侵占的公司资金567308.5元,理由如下:(一)李*指示李**利用其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分四次将野麦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用于该公司经营的个人账户上的公司资金567308.5元转入李**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上,并随即将该银行卡交由李*收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与李**共谋私自转走公司的经营资金,直接侵害了公司利益,李*与李**应承担返还该笔资金的责任。(二)李*与李**主张**的父亲李*群曾与谢**合伙经营网吧,李**用于转走资金的...(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