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经贸局与亿华实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抚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0号判决),亿华实业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辽审四民申字第398号民事裁定,指令抚顺中院再审该案。抚顺中院审理后,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抚中审民初再字第5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55号判决),亿华实业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11号裁定。
11号裁定查明:化肥厂原为经贸局下属的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始建于1970年5月,后因经营困难于1985年5月停产。1986年10月25日,东北制药与化肥厂签订《东北制药总厂、抚顺化肥厂经济技术联合协议书》。双方约定:东北制药以技术投资的方式与化肥厂实行半紧密的经济技术联合。东北制药负责化肥厂技术改造项目的全部生产技术和人员培训,以此作为软件投资。化肥厂利用现有条件负责资金、物质投资。技改项目报请化肥厂(贷款方)地方政府批准并申请贷款。项目投产后用所获利润偿还贷款,还款期限自投产之日起不超过5年,5年内不能清偿贷款则由东北制药负责偿还,化肥厂再逐步偿还东北制药。偿还贷款后,化肥厂的全部利润由东北制药分成30%,化肥厂分成70%,如亏损,按相同比例分担。协议合作期限为20年。在该协议书文本上,东北制药的主管部门沈*市医药管理局和化肥厂的主管部门经贸局均加盖了印章。1986...(本文书还有5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