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海林市长汀镇猴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牡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王*家中有8口人,分得口粮田8亩,责任田12.7亩事实认定错误,从张**提供王*的户籍证明信可以证明王*家仅有4人户口在猴石村。原审中,王*始终未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不能证明王*在1997年承包了口粮田8亩,责任田12.7亩,原判决也没有确认王*承包的12.7亩责...(本文书还有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