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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代**、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8)鄂01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5
  •  
  • 【案例概要】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永忠、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鄂01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代永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霜、沈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永忠及其辩护人陈**、纪*、原审被告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7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代永忠在本市硚口区长堤街**号的家中,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贩卖给被告人李*,由他人代付毒资,毒品被被告人李*当场吸食。随后,被告人代永忠同他人外出,将房间内放置毒品的位置告诉被告人李*。同日18时许,被告人代永忠通过电话指使留在其家中的被告人李*,向戴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戴某1通过被告人代永忠家中的支付宝二维码向被告人代永忠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戴某1将毒品吸食后离开。戴某1...(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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