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科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炬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从被告处购买15㎡冷凝器17台、3000l结晶罐1台、¢420-8管板2个,合同总价为37万元;2017年3月10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从被告处购买30㎡冷凝器2台,合同总价为6.6万元;两份合同合计金额为43.6万元。原告按合同规定分别于2017年3月6日、3月10日、4月12日支付设备款合计39.24万元。被告将设备运达原告处经原告使用发现19台冷凝器存在列管渗漏等重大质量问题。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通知被告,被告虽于2017年7月初及8月中旬两次派人维修,但设备仍不能达到技术要求,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货物同一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达到原告要求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约定由于质量问题导致货物不能按期投付使用...(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