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湖北新天禹水利水电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湖北新天禹水利水电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17326.20元(86.20元/天×201天)、护理费8323.50元(89.50元/天×9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30元/天×93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20649元[(12725元/年×20年×30%)+被扶养人王*祥生活费16407元(10938元/年×15年×30%÷3)+被扶养人谭国秋生活费16407元(10938元/年×15年×30%÷3)+被扶养人王*璇生活费11485元(10938元/年×7年×30%÷2)]、法医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73888.70元;2、二次手术费、治疗费,由被告以实际票据赔偿;3、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本文书还有3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