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严**、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牌照为苏l××的质押宝马汽车,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被告方不能返还车辆,按新车的60%折价,扣减借款本息,剩余返还原告,即32307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严**借款19万元,并以苏l××的宝马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严**要求清偿借款并要求返还车辆,但被告严**称已将车辆交付给被告王**,无法接收原告还款及返还车辆。
被告严**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借款到期后,原告并没有要求还款和返还车辆,相**被告多次催付借款不得,出于无奈,根据双方的约定和原告的委托处理质物。只要原告...(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