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吴**、杨**、杨**、马**、吴**、王**、杜**、王**、马**、吴*、吴*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吴**及各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839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华电永利电厂签订有施工合同,为宁夏华电永利电厂提供水泥。2016年8月3日14时许,原告的一辆混凝土泵车及一辆混凝土罐车开到宁夏华电永利电厂的正门,被告等人驾驶三、四辆皮卡车堵在了门口,致使原告的车辆无法驶入。原告马家滩分站经理与被告等人协商,但被告等人坚持不让原告...(本文书还有2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