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大阳光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孙*,被告天津市大阳光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九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720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处钢结构车间工程,总造价为1672090元。双方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2012年11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20日材料进场支付70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34万元,2013年2月5日前支付332090元。原告按约定时间施工完...(本文书还有2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