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重钢结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停止执行;2.确认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孙**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有效。事实和理由:徐*在2010年买房时,案涉房屋是毛坯房,徐*当时审查了卖方的各种证件**房产无抵押等纠纷,之后双方才签订买卖合同,徐*缴纳了一半购房款,剩余房款双方约定在办理房产证后贷款支付。徐*入户后装修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无其他住所。兴业银行与孙**明知案涉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下,还进行抵押贷款,明显是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另外,本案是上诉人徐*买房在先,孙**将房屋抵押给兴业银行在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