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社保局)、及一审第三人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大房产公司)、xx、钟*、汪*、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依法判决准许对四川省成*市小天西街**号**栋**层房屋(以下简称执行标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直接认定执行标的有抵押权时,对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首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本文书还有1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