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周*在互联网上通过qq、微信等方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在周*电脑、u盘中查获十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淮北市公民个人信息。周*多次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王*(另案处理)等人,其中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公民个人信息一万条。
2.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xxx在互联网上通过qq、微信等方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在xxx的电脑中查获四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淮北市公民个人信息。xxx多次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王*(另案处理)等人,其中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公民个人信息一万条。
另查明:被告人周*于2017年7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侦大队抓获归案,被告人xxx于2017年7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荣市街派出所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从周*处扣押黑色电脑主机箱一台、u盘二个、苹果6p手机一部;2017年7月26日,公安机关从xxx处扣押seagate牌台式机硬盘一个、神舟牌...(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