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及其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了胡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1200元整;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出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相识,于2016年7月8日在大竹县新生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2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胡xx。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8年1月29日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
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大竹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感情深厚,相处和睦,从未发生过争吵及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且原、被告分居时间不长,待大家冷静后能够和好如初,如原告坚持要离婚,必...(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