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徐**、徐**、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徐**、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河北区××号私产房屋按照现市场价格予以分割,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鉴于三被告均不要该房屋,原告请求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三被告现金补偿;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原、被告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父亲徐世春于2012年11月24日病故,母亲王*荣于2011年10月27日病故,二人共生育四子即原、被告。徐世春去世后,原告曾于2014年因遗产继承纠纷...(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