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厄日格特村委会诉被告郝**、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厄日格特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郝**、郝**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因被告郝**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厄日格特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康**、徐**,被告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厄日格特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23246.92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905.865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