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河南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太平财险河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118992.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380元、护理费3637.7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9115.72元、鉴定费820元,共计166182.69元(含被告李**垫付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6日10时50分,李**驾驶豫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杜曲镇小于庄...(本文书还有3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