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后三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淮河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淮河路支行)与被告铜陵市宏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裴**、胡**、秦**、铜陵市宏图伟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安装公司)、铜陵市宏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图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淮河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宏图公司、秦**、宏图安装公司、宏图置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淮河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170000元及利息81529.84元(暂计算至2018年元月3日,此后复息和罚息仍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8.4825%及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文书还有3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