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以下简称济南军区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济南军区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残疾赔偿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待鉴定后另行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17676.8元、医疗费57320.03元(去除大病医疗援助核销部分、去除省立医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护理费11182元、误工费16773元、营养费6000元,以上合计为314565.49元,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94369.6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在山东省立医院支付的医疗费63465.28元(去除大病医疗援助核销部分)的50%的赔偿责任为31732.64元;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两次医疗过错鉴定费19500元、伤残鉴定费2500元,共计22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所需复印费261元、差旅费2488元、误工费1397.75元,共计4146.7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9日,原告因受凉后出现头痛、流涕3天,加重伴全身无力,腹痛1天,入济南军区总院,并按照医院的安排进行体格检查,入院诊断为:1、颅内感染;2、糖尿病酮症酸中毒;3、电解质紊乱;4、肾功能异常。经过诊疗,病情加重,右眼视力下降。2014年10月17日,被告通知原告家属治疗无望,让回家准备后事,原告父亲签字出院。出院诊断为:1、脑脓肿;2、脑梗死;3、副鼻窦炎;4、糖尿病;5、糖尿病酮症酸中毒;6、球后蜂窝组织炎(右眼);7、电解质紊乱;8、肾功能异常;9、低蛋白血症;10、贫血。2014年10月25日,原告入住山东省立医院神经外科东病房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脑脓肿,2014年11月4日转入鼻科,2014年11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真菌性鼻窦炎合并眶蜂窝织炎(右);2、脑脓肿;3、2型糖尿病;4、视神经萎缩(右);5、脑梗死。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对其右眼视力减退、左上肢肌力下降、糖尿病并发症等...(本文书还有8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