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水榭花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有王**预留的联系方式和联系...(本文书还有364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