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何**、何**、何**、何**、何**、何**、何**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对于上诉人何**所提其没有参与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上诉人何**所提其只是村民小组组长,没有组织、领导等行为,不应认定其起组织、领导作用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不是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在去毁坏龙窝塘村村民的玉米等农作物之前,均是由七上诉人召集泽源村村民开会讨论决定,七上诉人均积极参与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且在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和辩...(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