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叶**为宁夏吴*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所送人民币43万元。其中,2012年8、9月份的一天,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4次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共计8万元;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叶**为宁夏吴*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1所送人民币30万元。其中,2011年7、8月份一天,收受杨*1所送人民币16万元;2010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4次收受杨*1所送人民币共计12万元。2013年底的一天,收受杨*1所送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人叶**为宁夏宏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方面提供支持帮助,...(本文书还有2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