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后致函本院,建议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上诉人吴**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吴**,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文书还有11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