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因与被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庞**,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绿化砖及支撑连**侵犯了原告z**********.9发明专利,并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2、被告销毁侵权产品、侵权产品专用磨具、纸质广告、删除网站侵权产品和相关工程图片;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的绿化体”的发明专利,并于2013年3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9。2015年12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在长沙市红星花卉大市场内标有“友邦园艺”字样的大棚内购买了四款与原告z**********.9号专利在形状、结构以及连接关系都很相似的绿化砖。原告代理人还登陆了被告的官方网站,发现21处植物墙工程案例中的绿化砖与原告z**********.9号专利相似。上述购买及上网过程均进行了公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组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被告网站公布的植物墙面积至少为2912㎡,制造和组装制造以及立体种植利润在200-400元/㎡,由此,被告因侵权获利至少在58-116万元。被诉侵权产品仅通过少数螺钉附着在钢架上,钢架是依靠在外墙上,故拆除钢架和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对外墙无损伤。如不销毁侵权产品,必将使公众认为其合法并进行购买,从而增加侵权行为的发生。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友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销售的产品未侵犯原告的...(本文书还有7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