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常**、原审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1.撤销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撤销以500000元借条为依据利滚利的1410000元高利息及房屋抵押合同作废,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常**承担。事实及理由:1.被告主体错误。上诉人于*与常**、常立海签订《合作建厂协议》,体现的是三股东形式,被上诉人常**因未能入股,要求君来厂退还500000元的购地款,经三股东协商同意退还该款。上诉人于*以牡丹江市东安区君来犬屠宰厂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牡...(本文书还有3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