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姬*、谷*、宋**、原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公司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服金额30万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其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免除情形,其公司在一审中提交宋**亲笔签字的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保险条款,证明其公司已按照《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未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认定其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其公司在3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文书还有3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