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豫07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申请人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蒋**无需支付蒋**94167元或发回重审,并由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再审庭审中,蒋**补充再审请求为蒋**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数额以一审诉状为准)。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2年4月,双方各出资12万元合伙购买了涉案货车,每月供为11667元,蒋**将其应承担的5834元交给蒋**,再由蒋**交给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但是,2012年8月、10月及2013年1月的月供,蒋**未缴纳,造成公司扣押车辆,并要求支付月供、违约金、滞纳金、评估费达191394.4元。因蒋**无力承担上述巨额费用,车辆被扣押后变卖。蒋**侵占月供款造成对公司违约,公司要求违约金给蒋**造成损失。在蒋**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蒋**有隐瞒挪用月供的事实...(本文书还有4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