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文**与被告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文**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文**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7)宁018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解除对二原告所有的拆迁补偿款的冻结;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贺**与案外人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灵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贺**借款40万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尚军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贺**于2014年5月21日向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灵武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6年12月22日先后依法冻结了尚军、原告尚**、文**名下的拆迁补偿款。原告不服,于201...(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