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尚**、文**因与被上诉人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7)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补偿款系上诉...(本文书还有4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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