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受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住宿费5400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共3个月×1800元/月=5400元);2、被告赔偿租赁房屋期间交纳的暖气费1709.18元(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共7个月×77.69元/月);3、被告赔偿租赁房屋期间物业费232.8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共8个月×38.8元/月);4、被告承担房屋受损情况公证费3000元、照相费400元共计3400元;5、被告赔偿房屋装修费10000元;上述合计20741.98元;6、本案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系上下楼邻居,2017年10...(本文书还有2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