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张**、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上诉人张**、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2015年3月13日河北海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发回重审3、本案的上诉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诉讼双方已经认可的事实不予采信是错误的。股权转让协议署名为被上诉人的部分并非是被上诉人本人所签,被上诉人对此不知情,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二、被上诉人一直积极配合...(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