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与被告广西可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成公司)、胡**、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及被告可成公司、胡**、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可成公司在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报批手续,包括向房管局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提交测绘部门绘制图;根据实际测绘面积结果到房管局交易部门立契过户;提供买卖合同等;2、赔偿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损失42135.00元(210675.00元×20%=42135.00元);3、判令被告可成公司、被告胡**、被告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22日,原告农*与被告可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可成公司开发销售的坐落于天等镇,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单...(本文书还有4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