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骅集团)、桂林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骅公司)、洪**、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该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出作(2016)桂1102民保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号东晖国际公馆2#楼**号房屋(产权证号**、30473171,产权人赵*成、赵*),查封被告赵*所有的桂c××别克牌小型汽车1辆、桂c××丰田牌小型汽车1辆,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也作了相应的查封。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学文、人民陪审员黄丽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许国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洪**的委托代理人苏**、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凯骅集团、新凯骅公司、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初,被告赵*代表...(本文书还有2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