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的委托代理人龚**、被告陈*、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是朋友关系。陈*因生意上需资金周*,于2015年10月、11月份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50000元。2015年11月17日,陈*出具《借款确认书》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上述债务发生于陈*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应对陈*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陈*、李*未依照约定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从2015年10月5日起计至被告陈*还清之日止;2、以6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从2016年12月18日起计至被告陈*还清之日止);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0月6日起计至被告陈*支付款项之日止;2、以6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8日起计至被告陈*支付款项之日止;以上均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陈*、李*共同辩称:被告陈*是受原告的胁迫才出具了《借款确认书》,其中大部分款项是投资经营...(本文书还有5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