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张**、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宁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马**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8425.6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18时30分许,原告王**乘坐被告马**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关民公路由北向南直行,与被告张**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贺*通四公路由东向西直行至关民公路路口处相*,造成原告王**、被告马**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宁夏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1、桡骨骨折;2、髌骨骨折;3、软组织疾患。出院后经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王**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05日、营养期135日。此次事故经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实:被告马**、被告张**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认为,二被告具有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同时被告马**驾驶的×××号...(本文书还有6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