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诉被告倪**、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同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鉴定委托。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蔡小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侯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赖**的法定代理人赖**、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倪**、石**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诉称:2013年7月4日,被告倪**未按驾驶证(c1)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桂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7线由望高往八步方向行驶至该线3007km+800...(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