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李**、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受理。2013年3月4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安装假肢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11月28日,本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全守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海燕、张**,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大地保险贺*公司委托代理人谢*、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9月17日,原告李**驾驶桂j******号重型普通货车搭载李*宗,由连州往岭背方向行驶,途经g323线512km路段时,原告李**在停车后进入车下对车辆进行检查过程中,车辆左后轮胎爆炸后起火,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原告无责任。桂j******号重型普通货车为被告张**所有,该车在事故发生后变更登记为李**所有。该车在被告大地保险贺*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曾**系平桂管理区黄田力鑫运输服务部的业主,系投保人。原告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其损失有:医疗费11978...(本文书还有5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