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诉被告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胤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麒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长山新区“西湾华庭”**栋**单元**号房,总价款为257380元,并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一起组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57380元,已经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截止到2013年5月1日,被告共逾期交房达396天。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30576.7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本文书还有3355字未显示)